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水平与于虎保、朱锡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平,于虎保,朱锡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2170号原告:张水平,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景春生,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虎保,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朱锡芳,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张水平诉被告于虎保、朱锡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水平的委托代理人景春生,被告于虎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锡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水平诉称,1998年9月30日,原告取得位于金坛市指前镇王母观5组面积为4.07亩的承包土地(含万上田2.43亩)。原告于2003年将万上田2.43亩土地中的0.96亩交给被告于虎保种植,当时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回上述土地。2012年,原告上班的工厂关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于虎保返还土地,被告于虎保不但不予返还,还将上述土地出租给被告朱锡芳进行种植,已连续三年获取租金2880元。原告多次与两被告交涉,两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虎保支付2015年至2017年度的土地租金2880元,从2018年开始直接从被告朱锡芳处获取土地租金,直至合同期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虎保辩称,我从2003年开始种了原告万上田2.43亩中的0.96亩,直到2014年,我把田租给被告朱锡芳栽树。我收了三年的租金,每年960元,最后一次是2017年的租金,是被告朱锡芳支付的。我只同意将2017年度的租金支付原告,2018年及以后的租金,由原告享有。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原告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本,主要载明:承包方代表姓名为张水平,王母观5组,承包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承包总面积4.07亩(含闸口田1.03亩、万上田2.43亩、北头田0.61亩)。被告于虎保自2003年开始种植使用原告万上田2.43亩中的0.96亩承包地。2014年12月1日,原告所在村民小组与被告朱锡芳签订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将本组土地(含本案所涉土地)出租,期限为10年,租金是每年每亩1000元。被告于虎保取得万上田2.43亩中的0.96亩土地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租金合计2880元(960元×3年)。原、被告就土地租金返还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本院处理。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虎保系同一村民小组。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于虎保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租金1920元(960元×2年)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了万上田2.43亩中的0.9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鉴于该承包土地现已被原告与被告于虎保所在村民小组出租给被告朱锡芳,2017年度租金已由被告于虎保领取,被告于虎保同意返还原告该土地2017年度租金96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锡芳流转本案所涉土地从事苗圃生产经营,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原告有权享有该土地上相关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朱锡芳支付自2018年度至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期满止的租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于虎保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虎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水平2017年度土地租金960元。二、被告朱锡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水平自2018年度至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期满止的土地租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虎保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虎保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