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贵如与马玲、张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如,马玲,张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23号原告:崔贵如,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马玲,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张智宏,女性,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崔贵如与马玲、张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贵如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