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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贵如与马玲、张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贵如,马玲,张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23号原告:崔贵如,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马玲,女性,汉族,住佳县被告:张智宏,女性,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崔贵如与马玲、张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贵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崔贵如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