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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柳艳与张效庆、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艳,张效庆,范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986号原告:柳艳,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效庆,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范君,女,198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柳艳诉被告张效庆、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被告张效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被告范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艳诉称:2015年5月8日,被告范君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到期后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被告张效庆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无奈,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范君辩称:欠原告40万元不错,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愿意分期付款。张效庆辩称:同范君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范君因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月息4%,被告张效庆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后原告催要未果,依法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复印件、转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偿还借款,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范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还款60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7年1月22日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月息4%,被告张效庆自愿为此笔借款担保,有两被告出具借条、转款凭证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艳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张效庆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帅本判决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