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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通利商贸中心与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通利商贸中心,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通利商贸中心,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13-2-4-1。投资人:刘万忠,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村镇后三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程方岩,系该公司副经理。大连金州通利商贸中心与瓦房店老虎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和土地,但房屋和土地价值较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