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291XX阁与张庆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阁,张庆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91号原告:XX阁,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庆园,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XX阁与被告张庆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阁与被告张庆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园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阁撤回对被告张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XX阁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