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执行人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51号。负责人付某某。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270号裁决书和西仲裁补字(2016)第270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61.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524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29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合同款617000元、利息14412元、仲裁费15246元及案件执行费8729元,共计655387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2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