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永德与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德,王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039号原告:郭永德,男,1976年6月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王海刚,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郭永德因与被告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未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