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宋南容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瑞通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罗瑞谋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