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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张晓声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张晓声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218号原告:王丽华,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晓声,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原告王丽华与被告张晓声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丽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