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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殷寿江与祁远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寿江,祁远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5执97-4号申请执行人殷寿江,1960年5月19日生,男,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祁远力,1984年4月1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寿江与被执行人祁远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1025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祁远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殷寿江货款2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祁远力银行账户,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远力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殷寿江货款10000.00元,余款1500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殷寿江自愿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祁远力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本院((2016)陕1025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刘永明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