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跃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杨昊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姜跃强,杨昊霖,杨泓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负责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跃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杨昊霖,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杨泓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跃强及原审被告杨昊霖、杨泓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玉审判员 朱云云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