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运奇与陈群学、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奇,陈群学,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088号原告:吴运奇,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薛廷伟,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陈群学,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翟进,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靳仕豪,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运奇与被告陈群学、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开庭审理,吴运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运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1.00元,由吴运奇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秋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