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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跃武危险驾驶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104刑申1号陈跃武: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你以酒精含量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并非真心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作出后侦查机关在2015年6月18日书面通知了你,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0mg/100ml,你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在侦查和审理阶段多次表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多次表示自愿认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