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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嗣英、周诚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嗣英,周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彭嗣英,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周诚峰(曾用名:周峰),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嗣英与被执行人周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诚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彭嗣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诚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