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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国庆与马常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庆,马常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307号原告:卢国庆被告:马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庆诉被告马常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马常波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常波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如被告马常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