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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靖州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9执188号靖州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靖州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靖州县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27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05元。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汇款28105元,本院(2016)湘122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执188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