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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国成与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成,赵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896号原告:李国成,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告:赵家国,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国成诉被告赵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成以经法庭规劝协调,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成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成负担。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为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