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戴均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戴均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5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负责人:顾小萍,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均启,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戴均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涉诉标的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凌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