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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冠东与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冠东,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冠东,男,甘肃通渭县人,现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冠东因与被上诉人肃北县浙商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冠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冠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冠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冠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庆代理审判员  郑 杰代理审判员  石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玺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