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生,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科技创新园A栋孵化大楼338室。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被执行人:朱永生,男,汉族,新泰市。被执行人:邱霞,女,汉族,新泰市。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永生、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5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159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