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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吉才与张彬 张宝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才,张彬,张宝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3号申请人刘吉才,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涛,系刘吉才之子。被申请人张彬,男,1986年3月24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宝社,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吉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张宝社所有的鲁A935**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张宝社所有的鲁A935**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吉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