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吉才与张彬 张宝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吉才,张彬,张宝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3号申请人刘吉才,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涛,系刘吉才之子。被申请人张彬,男,1986年3月24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宝社,住济阳县。申请人刘吉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张宝社所有的鲁A935**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吉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彬驾驶的张宝社所有的鲁A935**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吉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