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德勇、赵爱民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德勇,赵爱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勇,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民,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德勇因与被上诉人赵爱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德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