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奇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奇林,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奇林驾驶川A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国道319线2504KM+650M处时欲停车休息,在倒车时未观察到车后情况,将在车后的尤某撞倒并挤压受伤,因治疗无效当日死亡。被告人张奇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奇林投案自首。2017年4月26日,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05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奇林又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害方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张奇林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奇林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成立,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奇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雪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