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智与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32号原告:张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舜程路。法定代表人:郝连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智与被告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