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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智与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232号原告:张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办事处舜程路。法定代表人:郝连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智与被告诸城市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