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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地。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吴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陕西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经字第0039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陕证执字第25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