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焯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恒大保健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焯,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恒大保健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090号原告:程焯,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恒大保健品商行,住所地:中国浙江嘉兴秀洲新区运河生活港商铺A220、A221。法定代表人:时德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焯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恒大保健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