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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志江与冯志兴、袁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江,冯志兴,袁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85号原告:黄志江,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冯志兴,男,成年,住上思县。被告:袁进,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黄志江与被告冯志兴、袁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志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江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志江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