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志江与冯志兴、袁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江,冯志兴,袁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21民初585号原告:黄志江,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告:冯志兴,男,成年,住上思县。被告:袁进,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原告黄志江与被告冯志兴、袁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志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江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志江负担。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