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364号原告:罗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徐某,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罗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罗某150元。审判员 胡振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亚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