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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364号原告:罗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徐某,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罗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罗某150元。审判员  胡振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亚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