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杨与刘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刘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259号原告:王杨,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安平,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洋县。原告王杨与被告刘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刘安平给付借款44100元及利息(以44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日,刘安平向我借款44100元,并于当日向我出具欠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时至今日,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我还款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刘安平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杨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路车站北巷2号经营彩票投注站。2016年10月2日,刘安平到王杨的经营的投注站购买彩票,王杨向刘安平赊销体育彩票92778元,刘安平中奖48600元,尚欠44178元。刘安平于当日给王杨出具了441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次日归还全部欠款,但其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质证等权利。王杨作为彩票销售工作人员,赊销彩票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刘安平将承诺赊欠的彩票款给付王杨并出具一张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刘安平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王杨要求刘安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王杨要求刘安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原告违反该规定,擅自赊销彩票,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其利息���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杨借款本金44100元;二、驳回原告王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刘安平负担(已由原告王杨垫付,被告刘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杨)。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璨人民陪审员 殷志岭人民陪审员 张庆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