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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芸萍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芸萍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409号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432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兴港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方福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妮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芸萍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BEJXK,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民新路3号(瓯海大道潘桥段)1幢3层东首。法定代表人:曹英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芸萍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