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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晓华与刘书荣、吴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华,刘书荣,吴凤英,刘福贵,卢梅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20号原告:孙晓华,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告:刘书荣,男,195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吴凤英,女,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福贵,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卢梅荣,女,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孙晓华与被告刘书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孙晓华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