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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秀峰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秀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民特11号申请人:程秀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人程秀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秀峰称,被申请人程林华,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陡岗镇××村。申请人程秀峰系被申请人程林华的父亲。程林华为智力残疾人,于2010年6月7日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程林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程林华,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陡岗镇××村,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程秀峰的儿子。程林华为智力残疾人,于2010年6月7日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程秀峰申请宣告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程林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程林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程林华自2010年6月7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可依法推定其死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程林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