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边江与边树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江,边树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特42号原告:边江,男,汉族,1942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边树藩,男,汉族,1913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江与被告边树藩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边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树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江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边江。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