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商靖、吕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靖,吕桂英,吕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靖,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桂英,女,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永刚,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商靖因与被上诉人吕桂英、吕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商靖上诉称,吕永刚作为第一被告,其现住地在天津市××经××号,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吕桂英、吕永刚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吕桂英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吕永刚、商靖二人,商靖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商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