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敏申请执行刘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55号申请人刘敏,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刘光明,男,1967年10月5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敏申请执行刘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光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敏自愿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