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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敏申请执行刘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55号申请人刘敏,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刘光明,男,1967年10月5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敏申请执行刘光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光明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敏自愿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