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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官晓燕与张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晓燕,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217号申请人:官晓燕,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英,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官晓燕与被申请人张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官晓燕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执保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英28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官晓燕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荣隆.雄飞水岸豪庭2栋1-13-77号,建筑面积为119.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川(2017)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654**号房屋。因申请人官晓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英28万元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官晓燕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紫薇路荣隆.雄飞水岸豪庭2栋1-13-77号,建筑面积为119.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川(2017)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65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