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阳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79号原告周某,男。被告阳某某,男。被告黄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阳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因诉讼准备不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基于诉讼准备不足的事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