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牛启文贪污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牛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牛启文,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启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启文的银行存款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