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1115号原告唐某某,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孙兴涛,系该公司经理。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