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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11民初1115号原告唐某某,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孙兴涛,系该公司经理。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上海翱杰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