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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翔发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旺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监4号原审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099号。法定代表人:毛陈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省金旺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099号万龙第八城F2013室。法定代表人:姜树成,经理。原审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吉林省翔发煤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吉0103民初4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景波审判员  韩丽媛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