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牛福仁与被告周衍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福仁,周衍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76号原告:牛福仁,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周衍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所地东宁市。原告牛福仁与被告周衍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妨碍物清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福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福仁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