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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牛福仁与被告周衍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福仁,周衍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476号原告:牛福仁,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被告:周衍伟,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所地东宁市。原告牛福仁与被告周衍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妨碍物清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福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福仁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