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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伊修鲁、李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修鲁,李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伊修鲁,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李琨,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琨名下有鲁R×××××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李琨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会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