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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桂香与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香,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45号原告:林桂香,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辉南县。被告:刘琳,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香诉被告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244.00元,由原告林桂香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