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桂香与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香,刘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45号原告:林桂香,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辉南县。被告:刘琳,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香诉被告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减半收取244.00元,由原告林桂香承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