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66号申请人: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县桂溪乡甘溪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左自强。被申请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东街19号。法定代表人:罗旗。申请人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永秀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2号X幢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改字第X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36.14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永秀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2号X幢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改字第XXXXXXXXXX号,建筑面积:136.14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担保人王永秀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北川县恒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