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1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吴春生,孟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2343621Q。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5698001H。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03028P。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春生,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孟凡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2016)鲁0523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发区踊跃路以南、安家路以西的广国用2010)第073号土地;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的广国用(2007)第108号土地;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号的广国用(2010)第263号土地;共三宗土地。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49)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0)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1)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2)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3)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4)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5)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孙武路056)房产;位于广饶县孙武路870号二棉宿舍区1#楼东三单元四层西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112497);共房产九处。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