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张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00号原告王娜,女被告张明,男原告王娜与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