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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娜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张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00号原告王娜,女被告张明,男原告王娜与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