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永文冉月清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文,冉月清,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704号原告:陈永文,男,1964年8月1日生,土家族,现住本县。原告:冉月清,女,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现住本县。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062089568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文、冉月清与被告重庆���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陈永文、冉月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文、冉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冉景全、陈清华承担,退回原告421.5元。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