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才元与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元,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970号原告:张才元,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志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张才元妻子。特别授权。被告:邹建,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元与被告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才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张才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明建人民陪审员 董远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