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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493号被执行人安某某,男,农民,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安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但被执行人安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数额。凌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