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伟、李艳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伟,李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705号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20层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贵茹,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周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李艳,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担保人:赵瑜,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王家巷28号5栋3单元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周伟、李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7722.7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赵瑜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为原告的此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科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伟、李艳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7722.76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赵瑜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琳 百度搜索“”